新疆艺术学院校园网实名制上网及账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5浏览次数:221

新疆艺术学院校园网实名制上网及账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院网络使用管理,维护校园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上网账号的申请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疆艺术学院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包括以有线方式所提供的教学、办公网络、学生宿舍网络、住宅区网络以及在有线网络基础上延伸的无线网络。为加强学院校园网的使用及用户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提高校园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上网账号采用实名制进行规范管理,即“一人一号,专人专用,谁使用,谁负责”。

第三条 学院信息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用户上网账号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上网账号的申请、注销及密码更改;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账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技术规范;

(三)负责对账号使用者上网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四)协助上级单位及学院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检查及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凡具备校园网接入条件、自愿接受本规定全部条款的学院教职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在校学生、学院家属区居住人员,均可申请实名认证上网账号。

第五条 学院各类上网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进行上网,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使用除校园网以外的其他各类链路(xDSL、各类专线、虚电路、无线接入等)接入互联网,住宅区除外。

 

第二章  实名制上网账号的管理

 

第六条 教学、办公区域网络接入及用户管理。

(一)教学、办公区域网络接入指学院各机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部门的人员在学院规定的教学、办公场所使用有关终端设备通过室内墙壁上的网络端口或串接路由器接入校园网。

(二)教学、办公区域上网账号因工作和教学需要,免费使用。无特殊说明用户名为姓氏全拼加名首字母,例如张三,用户名为zhangs。用户类型及准备材料:

1.在职在编教职工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和办公区网络账号申请表办理。

2.非在编教职工、聘请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挂职的校外管理干部、勤工助学学生等临时用户,均需要工作单位开具说明,并注明个人身份信息、用途、使用期限等,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办公区网络账号申请表办理办公区临时账号。

3.教学区课程有上网需求,需教务处或主管系部开具说明,注明上课学年、具体上课时间等信息,并附上课程学生名单办理课程临时账号。用户名为kc加学号。

4.教学、办公区共用计算机上网使用公共账号,需单位开具说明,注明用途,使用人群、使用期限等,使用过程中严格登记使用人及使用时间等具体信息,并保留记录至少60天以上。

5.教学、办公区公用计算机使用,需指明负责人,由负责人办理账号。

6.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上网用户需遵守本办法,依据图书馆具体使用方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宿舍网络接入及用户管理

(一)学生宿舍网络是校园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对象是在校学生。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并按规定缴纳网络设施使用费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接入校园网。

(二)用户名为学号或学号后八位。用户类型及准备材料:

1.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准备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住宿区网络账号申请表办理。

2.留学生由外事处按入学年份统一开具说明,注明学籍、年限并附上学生名单等信息,用户个人携带护照复印件及住宿区网络账号申请表办理。

3.成教院管理的各类短期学生账号,由成教院按批次统一开具说明,注明使用期限并附上学生名单等信息,用户个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住宿区网络账号申请表办理。

第八条 住宅区网络接入及用户管理

(一)住宅区网络是校园网的组成部分,其服务对象是住宅区用户。所有已经连网的业主,凡接受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均可办理上网账号。

(二)住宅区上网账号采取分类管理,且一户只可办理一个账号。用户名为z加姓氏全拼加名首字母,例如张三,用户名为zzhangs。用户类型及准备材料:

1.学院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住宅区网络账号申请表办理账号。

2.外单位用户及各类租住用户,均需缴纳网络使用费方可使用网络。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租房合同复印件和住宅区网络账号申请表办理。

第九条 校园无线局域网接入及用户管理

(一)办公区在有线网的基础上通过安装无线路由器使用无线网络。

(二)无线网络的使用采用实名制管理。每位教学、办公区教职工只可办理一个有线账号,需使用无线网络的用户提前予以说明,将同时开通无线使用权限,届时每位教职工可使用同一账号在电脑和手机上同时登陆使用。

(三)住宿区用户只能办理一个账号,此账号可在有线、无线设备上切换使用,不可同时两个终端上使用。

第十条 用户遗失账号密码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者学生证到信息网络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账号有效期。教学、办公区账号原则上永久有效,因离职、外调以及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校园网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根据人事处相关文件对其账号予以注销。学生账号为入学日期至学籍注销之日,每年七月份集中对毕业学生账号进行销户。所有区域临时账号的有效期按开户时开具的说明处理。过有效期的账号,登录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用户在三个月以上不使用其账号时,应及时到信息网络中心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6个月没有活动记录的免费账号,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注销。对于已注销的用户,如需再次使用校园网,需重新申请办理开户。

第十四条 所有上网用户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信息网络中心按照流程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 收费的上网账号需先交费再使用。

 

第三章  用户上网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对开立、撤销的账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号管理档案,定期对使用账号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用户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依法依规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用户发现有利用校园网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学院或信息网络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中心有权记录用户上网时间、登录地点、所访问的目标地址或者域名等信息,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个人的上网账号与密码,定期更改密码,不使用时及时下线。严防用户名和密码被人盗用、丢失,或者借予他人使用和传播,否则该用户名上网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注册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 用户在校内上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用户使用的账号发生下述异常情况时,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对其账号强制封停:

(一)访问网络发生异常流量的;

(二)账号被盗用的;

(三)账号长期闲置不用或超过使用时限的。

第二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上网账号出现下述情况时,视为违规行为:

(一)私自转借、转让、出租上网账号的;

(二)使用路由代理上网的;

(三)对校园网络进行非法入侵、嗅探或盗用他人账号的;

(四)对校园网络进行攻击,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的;

(五)未经信息网络中心批准,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的;

(六)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活动的;

(七)阻挠学院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上网账号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时,将被作以下处理:

(一)私自转借上网账号的,由信息网络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封停其上网账号三个月;

(二)使用路由代理上网的,由信息网络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封停其上网账号一个月;

(三)非法使用、攻击校园网或盗用上网账号的,信息网络中心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因上述行为使相关用户蒙受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阻挠学院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临时到学院学习和工作的人员等由账号申请单位承担该账号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系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本部门入网计算机的使用与安全管理,保证教学、办公用计算机不被他人非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账号使用人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它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害信息,如有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各类有害信息。

第二十七条 IP地址分配采取动态分配为主,静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动态IP地址由网络系统在用户实际连网时根据用户的请求自动分配。静态IP地址由信息网络中心根据用户需求统一分配。未经网络系统或信息网络中心网管人员分配,非法占用、盗用、改动IP地址的,应当立即纠正;未纠正的,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断开其网络连接。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禁止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任何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和网络入侵行为。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的运行维护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三十条 毁损或改变网络设施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应赔偿或复原有关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办公区网络账号申请表.doc

            2.教职工住宅区网络账号申请表.doc

            3.学生住宿区网络账号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