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卡通”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身份数据收集、卡片的发放和管理等工作。全校各单位应协助网络信息中心开展校园“一卡通”相关工作,在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与使用过程中,核实相关人员的有关信息,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以及师生员工正常使用。
第三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相应设备为学校财产,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破坏校园“一卡通”及其相应设备、影响正常运行和安全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校园“一卡通”持卡人以及接受校园“一卡通”办理业务的相关方,均被视为承诺遵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卡务管理
第五条校园“一卡通”实体卡为具有消费和身份识别功能的加密M1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为用户办理新卡、挂失、冻结、注销、卡片维护和管理等业务。
第六条计财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七条后勤处、学生处负责所辖商户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校园“一卡通”可用于学校食堂、超市、浴室、打印店、理发店的消费,实现图书借阅、医疗门诊、门禁通行等功能。持卡人是校园卡的持有者和使用者,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的一切行为负全责。
第九条校园“一卡通”实体卡分为教职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类。具体发放范围及期限如下:
(一)教工卡发放对象为我校在编教职工、援疆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不设有效期。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及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延期毕业的学生凭延期证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三)临时卡发放对象为非在编教职工、外聘人员、短期访问、交流、培训人员、校内商户、在校接受教育、培训的成人教育学院学生。临时卡有效期根据持卡人在校时间填写,最短为一学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可凭所属单位证明申请延长。
第十条校园“一卡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提供部门:
(一)教职工卡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工号、单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教职工信息在办理入职统一申请时由人事处提供,教职工单独申请时,人事处负责审核。
(二)学生卡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学号、学院、班级、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专科、本科学生信息由学生处提供,研究生信息由研究生处提供,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生信息由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生科提供。
(三)临时卡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由持卡人申请办理时如实填写提供,所属单位审核。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供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校园“一卡通”申办规定:
(一)学生卡初次办理由学生处、研究生处、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生科提供学生信息后,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制卡并发放给各学院、单位。如因个别原因未能统一办理的学生,可单独申请,学院或单位审核后办理。学生卡初次申领不需要缴纳费用。
(二)教职工卡可由人事处统一申请,或由持卡人申请,人事处审核后办理。教职工卡初次申领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临时卡由持卡人申请,所属单位审核后办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各单位或学院统一申请办理。临时卡初次申领不需要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校园“一卡通”挂失及补办规定:
校园“一卡通”遗失后,请立即通过“完美校园”APP进行自助挂失,或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挂失。
(一)到网络信息中心挂失时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本人校园“一卡通”账号。在网络通畅的情况下,一经办理挂失即时生效;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二)补办校园“一卡通”时需由本人持学生证、工作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教职工卡、学生卡、临时卡补办时均收取补卡工本费。学生卡、教职工卡为15元一张,临时卡为10元一张;校园卡补办成功,原校园卡同时作废。
(三)若持卡人找回已挂失校园卡,未补办新卡时,持有效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解挂手续后方可正常使用。
(四)为了保护持卡人权益,网络信息中心在无有效证件情况下不受理挂失、解挂及补卡等业务,也不受理代办上述业务。
第十三条校园“一卡通”销户规定:
(一)教职工卡、临时卡用户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持卡人本人持校园“一卡通”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校园“一卡通”注销手续,由计财处将校园“一卡通”卡内余额转存至持卡人银行卡内。
(二)教职工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注销时由其家人携带有效证明及办理委托书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销户,由计财处结算并将校园“一卡通”卡内余额转存持卡人银行卡内。
(三)学生毕业离校时,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毕业生离校信息以及每位学生确认后的建设银行卡信息,集中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相关信息至计财处,由计财处将卡内余额及时转存持卡人银行卡内。
(四)临时卡持卡人离校时,部门应督促其办理销卡手续,并定期向网络信息中心通报临时持卡人离校情况;如有已离校的临时人员,因临时卡未销户而引发的校园安全问题,由所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校园卡可在安装有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身份识别功能(例如门禁系统),功能的使用受各子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约束。
第十五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出租、转让、抵押、篡改、伪造;一旦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交网络信息中心。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一卡通系统的使用部门对所管理的应用子系统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为保障资金日结的准确性,各商户应每日检查收费POS机,确保所有数据上传至“一卡通”平台。
第十七条校园“一卡通”采用非接触读卡方式,读卡距离为0-5厘米;持卡人在消费时请勿撤卡太快,待写卡成功听到提示音后方可撤卡。
第十八条校园卡消费时如果金额打错或重复扣款时,经消费机所属部门核实后可到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更正,并办理校园卡冲正业务。
第十九条为确保卡内资金安全,校园卡采取限额消费模式,每次消费金额超过50元,每日累计消费超过100元需输入消费密码。
第二十条请妥善保管好您的校园卡,避免磨损、弯折、高温、静电和强磁。
第二十一条持卡者还需妥善保管校园“一卡通”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果密码遗忘,持卡者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印发之日起实施。